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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建设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地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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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建设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地球站?
拟建设卫星通信网的单位应在该网启用日期九个月之前,由所属省(部)的业务主管部门
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无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拟建卫星通
信网总体方案,其内容包括网络的一般特性、空间电台特性、地球站特性和传输链路计算四
部分。
当已建或已批复的卫星通信网的主要特性要变更时,原申请者应事先书面通知国家无委
办公室,如有必要,要重新进行审批。
凡属于中央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及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地球站,其他单位在京设置
使用地球站,设台单位应在地球站土建动工日期六个月前(不需土建的,应在地球站启用日期
六个月 前)向国家无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和《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所列资料。同时抄
送给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
凡属于中央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及其在京直属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在北京之外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置地球站,设台单位应向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
提交书面申请及《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并同时抄送国家无委办公 室。
当申请设置的地球站包含在已建或已批复的卫星通信网内时,设台单位需注明所属卫星
通信网的名称、网络编号和批复文号。
设台单位在设置使用与国外通信g6地球站时。应向国家无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及技术
资料,并同时抄送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
设台单位在设置使用与地面无线电业务共同频段的地球站时,要提交《地球站技术资料
申报表》所列地球站在发射频段的《干扰分析报告》和接收频段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设台单位在沿海以及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置使用与地
面无线电业务共用频段的大、中型地球站时,要提供地球站的协调区图。
设台单位在设置使用要求电磁环境保护的单收地球站时,亦按上述要求进行申请。
设台单位若要变更已建或批准设置地球站的主要特性,应事先通知原审批的无委办公室。
设台单位必须在发出批准设站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到受理申请的国家无委办公室或省、自
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办理设台手续。 设台单位在设置使用接收外国卫星传送信息(电视
节目除 外)的单收地球站时,应在启用日期三十天前,到国家无委办公室(在京设置的地球
姑)或单收地球站所在省(纠台区、直辖市) 无委办公室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拟建设卫星通信网的单位应在该网启用日期九个月之前,由所属省(部)的业务主管部门
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无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拟建卫星通
信网总体方案,其内容包括网络的一般特性、空间电台特性、地球站特性和传输链路计算四
部分。
当已建或已批复的卫星通信网的主要特性要变更时,原申请者应事先书面通知国家无委
办公室,如有必要,要重新进行审批。
凡属于中央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及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地球站,其他单位在京设置
使用地球站,设台单位应在地球站土建动工日期六个月前(不需土建的,应在地球站启用日期
六个月 前)向国家无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和《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所列资料。同时抄
送给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
凡属于中央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及其在京直属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在北京之外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置地球站,设台单位应向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
提交书面申请及《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并同时抄送国家无委办公 室。
当申请设置的地球站包含在已建或已批复的卫星通信网内时,设台单位需注明所属卫星
通信网的名称、网络编号和批复文号。
设台单位在设置使用与国外通信g6地球站时。应向国家无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及技术
资料,并同时抄送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
设台单位在设置使用与地面无线电业务共同频段的地球站时,要提交《地球站技术资料
申报表》所列地球站在发射频段的《干扰分析报告》和接收频段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设台单位在沿海以及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置使用与地
面无线电业务共用频段的大、中型地球站时,要提供地球站的协调区图。
设台单位在设置使用要求电磁环境保护的单收地球站时,亦按上述要求进行申请。
设台单位若要变更已建或批准设置地球站的主要特性,应事先通知原审批的无委办公室。
设台单位必须在发出批准设站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到受理申请的国家无委办公室或省、自
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办理设台手续。 设台单位在设置使用接收外国卫星传送信息(电视
节目除 外)的单收地球站时,应在启用日期三十天前,到国家无委办公室(在京设置的地球
姑)或单收地球站所在省(纠台区、直辖市) 无委办公室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