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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我们需要重新思考这四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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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2015年度西安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收案总数涨幅显著,同比增长82.39%。

  

2015年,西安中院年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70件(含旧存),收案总数同比增加393件,上升82.39%,增幅十分显著。其中,著作权纠纷349件,占年收案总数的40.11%;商标权纠纷283件,占32.53%;专利权纠纷140件,占16.09%;特许经营合同纠纷59件,占6.79%;技术合同纠纷15件,占1.72%;不正当竞争纠纷15件,占1.72%;植物新品种纠纷5件,占0.57%;其他知识产权纠纷2件,占年收案总数的0.23%;垄断纠纷1件、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1件。

  

造成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数量大幅增加的原因主要是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也使得法院审判任务、审判压力明显加大。同时,伴随着新技术、新产业不断兴起,所涉及的行业知识越来越专业,诸如基因专利、新兴通信技术专利增多,法官对技术的理解、法律的适用难度也不断加大。

  

除了案件数量的增加,不同案件类型的比重也出现了变化。著作权纠纷成为收案占比最多的案件类型。2015年著作权纠纷占收案总数的比例达到了40.11%,是近三年来案件数量首次超越商标权纠纷案件,成为收案占比最多的案件类型。比如影视作品、网络作品、KTV歌曲版权等侵权纠纷都属于著作权纠纷的范畴。

这事为何不属于泄露商业秘密

案情介绍

华为公司与中兴公司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兴公司将华为公司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间,中兴公司申请对涉案专利进行司法鉴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委托西安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2013年5月16日,西安鉴定中心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鉴定机构,赵某作为鉴定专家,共同参加了由西安鉴定中心在其会议室召开的鉴定会。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华为公司为说明自己的手机设备具体功能实现与对方专利方案不同,向西安鉴定中心提交了手机充电设备类型检测流程图文档,注明"华为机密 仅用于西安中院充电案件 未经许可 不得扩散"。专家提出需就华为公司现场提供的该产品流程图进行检测,并由赵某负责拿出具体检测方案。2013年5月20日,西安鉴定中心向华为公司发送了附件为"充电专利检测实验测试内容(二检)"的电子邮件。华为公司发现西安鉴定中心将华为公司在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提交的流程图文档,泄露给了中兴公司。

  

华为公司认为,西安鉴定中心、赵某侵害了华为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西安鉴定中心、赵某立即停止侵犯华为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西安鉴定中心向华为公司赔偿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万元。

  

市中院审理认为,华为公司缺乏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产品流程图在本案中是否涉及。西安鉴定中心向华为公司和中兴公司发送"充电专利检测实验测试内容(二检)"属于履行鉴定机构基本职责的职务行为,判决驳回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 华为公司提起上诉,陕西高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原告须同时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被告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被告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其商业秘密或违反约定披露了其商业秘密。若原告不能明确指出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这事为何构成不正当竞争

搜狗公司发现,奇虎公司未经用户允许,自动将用户原有的搜狗浏览器的默认设置篡改为360安全浏览器的默认设置。搜狗公司认为,奇虎公司的行为致其利益受到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奇虎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4550万元。

  

西安中院一审判决奇虎公司停止使用360杀毒软件、安全卫士软件对搜狗公司实施篡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奇虎公司在其网站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奇虎公司赔偿搜狗公司损失100万元。

  

宣判后, 奇虎公司提起上诉,陕西高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安全软件在监测到不安全操作时,应当将提示的原因如实告知网络用户,并给用户自行选择的机会,否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用户设置默认浏览器时,违背用户意愿,强行将已经设置的浏览器篡改为默认浏览器,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事为何不被认定垄断定价

李先生为其住宅安装了电信宽带,缴纳入网设备费(中兴ZXHN F660光纤猫)300元,宽带开户费80元。李先生经在西安各电信设备商城了解,认为该货物全部被陕西电信、西安电信垄断,中兴ZXHN F660光纤猫零售价为2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陕西电信、西安电信退还设备费人民币100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应对西安电信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以西安电信在西安地区的宽带入网市场占有支配地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为由,举证不足。无法认定西安电信在西安地区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若无证据证明被控垄断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与被控垄断者是否构成垄断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这事为何不构成侵害品牌商标权  

1999年12月28日西安仁义永肉类清真食品厂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老童家"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腌腊肉等。2012年5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老童家餐饮公司受让"老童家"注册商标。老童家餐饮公司生产的腊牛肉包装纸上印有"老童家"商标及老童家餐饮公司。

  

后来,老童家餐饮公司在爱家超市购买的腊牛肉包装袋上有"辇止坡老童家"字样,载明的生产厂家为"西安市莲湖区辇止坡老童家食品店(下称老童家食品店)";该超市货架上对应摆放的涉案腊牛肉产品的标价签上标注有"品名:老童家腊牛肉""品牌:老童家"等,出具的发票记载的货物名称为"老童家腊牛肉"。

  

老童家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老童家食品店、爱家超市: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老童家食品店、爱家超市在媒体上消除影响;赔偿老童家餐饮公司损失6万元。

  

市中院审理认为,标价签上"品牌"栏、商品名称中所标注的并非一定是商标。故爱家超市在货架上的标价签、发票、购物小票上使用"老童家"字样的行为,不构成对老童家餐饮公司"老童家"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西安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老童家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 老童家餐饮公司提起上诉,陕西高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使公众通过商标识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避免产生混淆、误认。超市向消费者提供的是销售他人商品的服务,其在货架上设置标价签属于提供服务的具体措施。标价签主要是说明商品的价格,通常不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和功能,不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超市在货架的标价签上使用他人商标,并不必然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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