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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外护层类型
3.5.1 电缆的外护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交流单相回路的电力电缆,不得有未经非磁性的金属带、钢丝铠装。
(2)在潮湿、含化学腐蚀环境或易受水浸泡的电缆,金属套、加强层、铠装上应有挤塑外套,水中电缆的粗钢丝铠装尚应有纤维外被。
(3)除低温﹣20℃以下环境或药用化学液体浸泡场所,以及有低毒难燃性要求的电缆挤塑外套宜用聚乙烯外,可采用聚氯乙烯外套。
(4)用在有水或药用化学液体浸泡场所的6~35KV重要性或35KV以上交联聚乙烯电缆,应具有符合使用要求的金属塑料复合阻水层、铅套、铝套或膨胀式阻水带等防水构造。
敷设于水下的中、高压交联聚乙烯电缆还宜具有纵向阻水构造。
3.5.2 …充油电缆…
3.5.3 直埋附设电缆的外护层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承受较大压力或有机械损伤危险时,应有加强层或钢带铠装。
(2)在流沙层、回填土地带等可能出现位移的土壤中,电缆应有钢丝铠装。
(3)白蚁严重危害且塑料电缆未有尼龙外套时,可采用金属套或钢带铠装。
(4)除本条(1)~(3)项外的情况,可采用不带铠装外护层。
3.5.4 空气中固定敷设电缆时的外护层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浸纸绝缘铅套电缆直接在臂式支架敷设时,应具有钢带铠装。
(2)小截面绝缘电缆直接直接在臂式支架敷设时,宜具有钢带铠装。
(3)在低下客运、商业设施等安全性要求高而鼠害严重的产生场所,塑料绝缘电缆可具有金属套或钢带铠装。
(4)电缆位于高落差的受力条件需要时,可含有钢丝铠装。
(5)除本条(1)~(4)项外,敷设在梯架或托盘等支撑密集的电缆,可不含铠装。
(6)除应按本规范第3.5.1条(3)项的规定采用,以及高温60℃以上场所应采用聚乙烯等耐热外套的电缆外,宜用聚氯乙烯外套。
(7)严禁在封闭式通道内使用纤维外被的明敷电缆。
3.5.5 移动式电气设备等需要经常弯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回路的电缆,应采用橡皮外护层。
3.5.6 放射线作用场所的电缆,应具有适合耐受放射线辐照强度的聚氯乙烯、氯丁橡皮、氯磺化聚乙烯等防护外套。
3.5.7 敷设于保护管中的电缆,应具有挤塑外套;油浸纸绝缘铅套电缆,尚宜含有钢铠层。
3.5.8 水下敷设电缆的外护层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沟渠、不通航小河等不需要铠装层承受拉力的电缆,可选用钢带铠装。
(2)江河、湖海中电缆,采用的钢丝铠装型式应满足受力条件。当敷设条件有机械损伤等防范需要时,可选用符合防护、耐蚀性增强要求的外护层。
3.5.9 路径通过不同敷设条件时电缆外护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路总长未超过电缆制造长度时,宜选用满足全线条件的同一种或差别尽量少的一种以上型式。
(2)线路总长超过电缆制造长度时,可按相应区段分别采用适合的不同型式。
3.6控制电缆极其金属屏蔽
3.6.1 双重化保护的电流、电压以及直流电源和跳闸控制回路等需增强可靠性的两套系统,应采用各自独立的控制电缆。
3.6.2 下列情况的回路,相互间不宜合用同一根控制电缆:
(1)弱电信号、控制回路与强电信号、控制回路。
(2)低电平信号与高电平信号回路。
(3)交流断路器分项操作的各项弱电控制回路。
3.6.3 弱电回路控制电缆电回路的每一对往返导线,宜属于同一根控制电缆。
3.6.4 强电回路控制电缆,除位于超高压配电装置或与高压电缆紧邻并行较长,需抑制干扰的情况外,可不含金属屏蔽。
3.6.5 弱电信号、控制回路的控制电缆,当位于存在干扰影响的环境有不具备有效抗干扰措施时,宜有金属屏蔽。
3.6.6 控制电缆金属屏蔽型类的选择,应按可能的电气干扰影响,计入综合抑制干扰措施,满足需降低干扰或过电压的要求。
3.6.6.1 位于110KV以上配电装置的弱电控制电缆,宜有总屏蔽、双层式总屏蔽。
3.6.6.2 计算机监测系统信号控制回路的屏蔽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关量信号,可用总屏蔽。
(2)高电平模拟信号,宜用对绞线芯总屏蔽,必要时也可用对绞线芯分屏蔽。
(3)低电平模拟信号或脉冲量信号,宜用对绞线芯分屏蔽,必要时也可用对绞线芯分屏蔽复合总屏蔽。
3.6.6.3 其他情况,应按电磁感应、静电感应和地电位升高等影响因素,采用适宜的屏蔽型式。
3.6.6.4 敷设方式要求电缆具有钢铠、金属套时,应充分利用其屏蔽功能。
3.6.7 需降低电气干扰的控制电缆,可在工作芯数外增加一个备用芯。
3.6.8 控制电缆金属屏蔽的接地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模拟信号回路控制电缆屏蔽层,不得构成两点或多点接地,宜用集中式一点接地。
(2)除(1)项等需要一点接地情况外的控制电缆屏蔽层,当电磁感应的干扰较大,宜采用两点接地;静电感应的干扰较大,可用一点接地。双重屏蔽或复合式总屏蔽,宜对内、外屏蔽分用一点,两点接地。
(3)两点接地的选择,还宜考虑在暂态电流作用下屏蔽层不致被烧熔。
3.7 电力电缆截面
3.7.1 电力电缆缆芯截面选择的基本要求。
3.7.1.1 最大工作电流作用下的缆芯温度,不得超过按电缆使用寿命确定的允许值。持续工作回路的缆芯工作温度,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7.1.2 最大短路电流作用时间产生的热效应,应满足热稳定条件。对非熔断器保护的回路,满足热稳定条件可按短路电流作用下缆芯温度不超过附录A所列允许值。
3.7.1.3 连接回路在最大工作电流作用下的电压降,不得超过该回路允许值。
3.7.1.4 较长距离的大电流回路或35KV以上高压电缆,当符合上述条款时,宜选择经济截面,可按"年费用支出最小"原则。
3.7.1.5铝芯电缆截面,不宜小于4m㎡。
3.7.1.6 水下电缆敷设当需缆芯承受拉力且较合理时,可按抗拉要求选用截面。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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