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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ID应用于机场自动查验快速通关之相关法规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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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中正机场一年约有2,000万人次出入境,其中约75%为国人。除特别的情形之外,均不需要额外的查验工作。而目前大陆人士来台,在入出境管理局均会留有资料(第一次进入台湾时),但是若该人变造一个新身份进入台湾,以目前做法是无法发现的,而未来导入指纹比对或人脸辨识,应可有效解决此一问题。电子护照的应用即在护照上加入电脑晶片,融合最新的电子文件保护概念与生物辨识,晶片存放护照持有人的基本资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出生地、护照发行日期、有效日期、护照号码,以及持有者的照片。除基本资料外晶片记录持照人的指纹、掌纹、脸部或眼球虹膜等个人特有生物特征,经扫描后转化成分析的数据资料,由于这种生物检测系以每个人独特的生物特征来辨识身分,难以替代或伪造,逐渐被应用在查缉非法移民、非法外籍劳工及恐怖组织犯罪。当然电子护照也能保护持有人的资料被不当变更,同时能防止晶片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之下被不当读取。
图1、国际机场自动查验快速通关系统情境示意图
资料来源:经济部RFID公领域应用推动办公室整理
台湾虽不是联合国国际民航组织(ICAO)会员国,但民航局正密切注意ICAO制订的电子护照标准,包括格式及生物特征项目,同时将建议外交部配合国际民航组织规定发行电子护照,机场设备也将做必要的更新,以与国际接轨并增加我国机场安全。
有鉴于国内身份辨识系统的建立不确实,较难做到人与证件结合,入出境管理局愿意自行建立/管理一个指纹资料库,仅于通关时比对旅客之指纹资料,但并不写入护照,且所建立的资料并不公开,以免在隐私权方面产生顾虑。而采取十指之指纹的做法,恐怕国人接受度不高,所以先期可能先采两手姆指的指纹。目前航空公司的机组员入出境并不走一般入出境查验门,而是走公务门。且是用纸本核对的方式来确认,无法得知入出境机组员的正确身份。
所涉相关法规
国际机场自动查验快速通关系统所涉法规主要与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国际机场旅客入出境资料处理中心暂行组织规程有关,其他尚有许多相关之入出境管理法规及主要条文列举如下:
。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 (民国90年09月12日修正)
。内政部警政署办事细则 (民国91年05月06日修正)
。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国际机场旅客入出境资料处理中心暂行组织规程 (民国90年12月04日修正)
。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民国84年08月11日公布)
表 1、机场自动查验快速通关相关法规
资料来源:经济部RFID公领域应用推动办公室整理
综整上述法规,目前国内入出境法规已规定人员物品等项目须做好详细的安全检查,凭相关证件进出。以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第三章第一节第19条为例,从航空器清舱检查核对舱单、航空站管制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载运之物品、旅客和机组人员手提与托运之行李,层层严谨规范入出境管理的安全性及资料的完整性。这些检查动作在资料部份目前多依赖海关人员采纸本与电脑资料的核对来管制,物品则依赖航警利用探测仪器或警犭来查验,整体检查时间相当费时,但为了安全理由也只得牺牲效率,要求航空公司及旅客提前准备接受检查。
未来采取RFID结合主管机关核发的证件,配合执行入出境管理采用电子护照及国际机场自动查验快速通关系统,将可自动且快速完成相关查验动作,于法规的部份有必要修订办事细则与作业规范,将RFID结合电子护照或必要之证件以加速通关作业,否则仍须实施详细检查。
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国际机场旅客入出境资料处理中心暂行组织规程第2条规范该中心所掌理的事项,包括资讯系统之发展、规划、硬体配备采购、人员训练、安全防护及其他一般行政管理事项。未来导入RFID以后,其职掌势必有所异动,故应深入检讨如何与RFID系统相互搭配,以达到安检的要求,防止非法人员出入境的事件发生。
当然个人资料也必须有完整保护的配套,以符合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7条有关「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搜集或电脑处理之规定」。同时也须符合入出境管理之资讯安全政策,确保相关业务资讯之机密性、完整性与可用性,防止敏感与民众个人资料外泄与遗失。依据组织发展需要,考量资讯资产风险,同时建立各项规划、操作与控制资讯安全过程之标准作业程序,建立完整、可行、有效之RFID资讯安全管理系统。
对于公领域应用之影响与冲击
研修入出境管理法规时,要注意RFID在全面导入于机场入出境管理之个人资料的取得可能会重演身份证须捺指纹的争议,值得内政部、外交部等相关单位注意。
在执行入出境管理采用电子护照及国际机场自动查验快速通关系统先导计画时应先行整理,提出修改国民入出境许可办法之建议,使自动辨识的功能在未来具体可行,同时能符合国际机场的要求。
就法律观点而言,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对公务与非公务机关搜集、处理、与利用个人资料的情形有明文规范。但个人隐私或资料遭受侵害的情形,却不断增多且类型繁复,社会大众对隐私及个人资料保护的议题近来非常重视,由于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之法条的制订非常宽松,以致无法达到实质保护个人资料的目的,加入生物辨识后不免让人权团体更加担忧资料保护不当的问题。
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之隐私议题与民法有关,民法规定个人隐私若受不法侵害,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人权议题甚至和宪法有关,尤其是人身安全。美联社华盛顿报导指出美国人民担心电子护照的技术不能防止身份被盗或防止在国外旅游的美国人被有目的袭击,个人隐私保护者更担心任何有可携式读取器的人可以远距离读取护照持有者的个人资讯。2006年2月份,美国国务院关于新护照的建议收到了2,335条强烈反对的意见,反对者担心恐怖分子可以认出他们是美国人并袭击他们。
国外对应之法规推动现况
美国海关与边界保护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在2005年4月7日联邦公报中,公布了CBP事先通报旅客资讯系统(Advance Passenger Information System, API System or APIS)最后规定。这项规定要求所有出入美国的商业飞机或船只,在进入美国或从美国出发前,事先以电子方式提报关于所有旅客与机组人员的资料。APIS资料可以作为航警人员指认嫌疑犯或高危险旅客的依据,但必须配合电子护照或快速通关系统的导入,始能有效提升执行效率,帮助占大多数的守法旅客快速完成入境及通关手续。
目前包含长荣航空、中华航空、国泰航空及美国联合航空在内的各航空公司均已开始配合美国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的相关规定要求实施。
目前澳洲、香港、马来西亚、韩国等国之主要国际机场均已设置结合生物辩识与RFID证照的通关闸门,但这些的应该均是以入出境的通关为主,未来入出境管理局仍希望这样的用能延伸到机组人员管理与门禁管理上。
国内法规研修方向建议
机场快速通关主要是安全与效率的问题,此一技术在RFID证照与闸门的机械结构技术上已成熟可行,但因需再整合生物辨识技术,采集入出境人员生物辨识特征,逐步建立完整资料库,这部分则是此先导计画的关键成功要素。此计画具有国际指标性,同时也能带动我国高价值的RFID晶片发展,加上生物辨识科技要求高度的晶片安全防护,以及大量的资料储存,因此将可带动国内对于安全晶片及传输系统加解密的机制发展,在国内法规研修必先针对个人隐私和人权问题多做努力,以达到安全和效率的使命。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7条之规定: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搜集或电脑处理,非有特定目的,并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之:一、于法令规定职掌必要范围内者。二、经当事人书面同意者。三、对当事人权益无侵害之虞者。因此内政部必先研拟制订入出境快速通关查验的法规,跳脱「方便行政作业」的单向本位思考,深思这些作业对个人权益的可能侵害,以及对社会的整体影响,针对为国际机场自动查验快速通关系统之目地而所搜集的个人资料如指纹等,不得逾越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职掌范围。
图1、国际机场自动查验快速通关系统情境示意图
资料来源:经济部RFID公领域应用推动办公室整理
台湾虽不是联合国国际民航组织(ICAO)会员国,但民航局正密切注意ICAO制订的电子护照标准,包括格式及生物特征项目,同时将建议外交部配合国际民航组织规定发行电子护照,机场设备也将做必要的更新,以与国际接轨并增加我国机场安全。
有鉴于国内身份辨识系统的建立不确实,较难做到人与证件结合,入出境管理局愿意自行建立/管理一个指纹资料库,仅于通关时比对旅客之指纹资料,但并不写入护照,且所建立的资料并不公开,以免在隐私权方面产生顾虑。而采取十指之指纹的做法,恐怕国人接受度不高,所以先期可能先采两手姆指的指纹。目前航空公司的机组员入出境并不走一般入出境查验门,而是走公务门。且是用纸本核对的方式来确认,无法得知入出境机组员的正确身份。
所涉相关法规
国际机场自动查验快速通关系统所涉法规主要与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国际机场旅客入出境资料处理中心暂行组织规程有关,其他尚有许多相关之入出境管理法规及主要条文列举如下:
。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 (民国90年09月12日修正)
。内政部警政署办事细则 (民国91年05月06日修正)
。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国际机场旅客入出境资料处理中心暂行组织规程 (民国90年12月04日修正)
。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民国84年08月11日公布)
表 1、机场自动查验快速通关相关法规
资料来源:经济部RFID公领域应用推动办公室整理
综整上述法规,目前国内入出境法规已规定人员物品等项目须做好详细的安全检查,凭相关证件进出。以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第三章第一节第19条为例,从航空器清舱检查核对舱单、航空站管制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载运之物品、旅客和机组人员手提与托运之行李,层层严谨规范入出境管理的安全性及资料的完整性。这些检查动作在资料部份目前多依赖海关人员采纸本与电脑资料的核对来管制,物品则依赖航警利用探测仪器或警犭来查验,整体检查时间相当费时,但为了安全理由也只得牺牲效率,要求航空公司及旅客提前准备接受检查。
未来采取RFID结合主管机关核发的证件,配合执行入出境管理采用电子护照及国际机场自动查验快速通关系统,将可自动且快速完成相关查验动作,于法规的部份有必要修订办事细则与作业规范,将RFID结合电子护照或必要之证件以加速通关作业,否则仍须实施详细检查。
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国际机场旅客入出境资料处理中心暂行组织规程第2条规范该中心所掌理的事项,包括资讯系统之发展、规划、硬体配备采购、人员训练、安全防护及其他一般行政管理事项。未来导入RFID以后,其职掌势必有所异动,故应深入检讨如何与RFID系统相互搭配,以达到安检的要求,防止非法人员出入境的事件发生。
当然个人资料也必须有完整保护的配套,以符合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7条有关「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搜集或电脑处理之规定」。同时也须符合入出境管理之资讯安全政策,确保相关业务资讯之机密性、完整性与可用性,防止敏感与民众个人资料外泄与遗失。依据组织发展需要,考量资讯资产风险,同时建立各项规划、操作与控制资讯安全过程之标准作业程序,建立完整、可行、有效之RFID资讯安全管理系统。
对于公领域应用之影响与冲击
研修入出境管理法规时,要注意RFID在全面导入于机场入出境管理之个人资料的取得可能会重演身份证须捺指纹的争议,值得内政部、外交部等相关单位注意。
在执行入出境管理采用电子护照及国际机场自动查验快速通关系统先导计画时应先行整理,提出修改国民入出境许可办法之建议,使自动辨识的功能在未来具体可行,同时能符合国际机场的要求。
就法律观点而言,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对公务与非公务机关搜集、处理、与利用个人资料的情形有明文规范。但个人隐私或资料遭受侵害的情形,却不断增多且类型繁复,社会大众对隐私及个人资料保护的议题近来非常重视,由于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之法条的制订非常宽松,以致无法达到实质保护个人资料的目的,加入生物辨识后不免让人权团体更加担忧资料保护不当的问题。
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之隐私议题与民法有关,民法规定个人隐私若受不法侵害,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人权议题甚至和宪法有关,尤其是人身安全。美联社华盛顿报导指出美国人民担心电子护照的技术不能防止身份被盗或防止在国外旅游的美国人被有目的袭击,个人隐私保护者更担心任何有可携式读取器的人可以远距离读取护照持有者的个人资讯。2006年2月份,美国国务院关于新护照的建议收到了2,335条强烈反对的意见,反对者担心恐怖分子可以认出他们是美国人并袭击他们。
国外对应之法规推动现况
美国海关与边界保护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在2005年4月7日联邦公报中,公布了CBP事先通报旅客资讯系统(Advance Passenger Information System, API System or APIS)最后规定。这项规定要求所有出入美国的商业飞机或船只,在进入美国或从美国出发前,事先以电子方式提报关于所有旅客与机组人员的资料。APIS资料可以作为航警人员指认嫌疑犯或高危险旅客的依据,但必须配合电子护照或快速通关系统的导入,始能有效提升执行效率,帮助占大多数的守法旅客快速完成入境及通关手续。
目前包含长荣航空、中华航空、国泰航空及美国联合航空在内的各航空公司均已开始配合美国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的相关规定要求实施。
目前澳洲、香港、马来西亚、韩国等国之主要国际机场均已设置结合生物辩识与RFID证照的通关闸门,但这些的应该均是以入出境的通关为主,未来入出境管理局仍希望这样的用能延伸到机组人员管理与门禁管理上。
国内法规研修方向建议
机场快速通关主要是安全与效率的问题,此一技术在RFID证照与闸门的机械结构技术上已成熟可行,但因需再整合生物辨识技术,采集入出境人员生物辨识特征,逐步建立完整资料库,这部分则是此先导计画的关键成功要素。此计画具有国际指标性,同时也能带动我国高价值的RFID晶片发展,加上生物辨识科技要求高度的晶片安全防护,以及大量的资料储存,因此将可带动国内对于安全晶片及传输系统加解密的机制发展,在国内法规研修必先针对个人隐私和人权问题多做努力,以达到安全和效率的使命。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7条之规定: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搜集或电脑处理,非有特定目的,并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之:一、于法令规定职掌必要范围内者。二、经当事人书面同意者。三、对当事人权益无侵害之虞者。因此内政部必先研拟制订入出境快速通关查验的法规,跳脱「方便行政作业」的单向本位思考,深思这些作业对个人权益的可能侵害,以及对社会的整体影响,针对为国际机场自动查验快速通关系统之目地而所搜集的个人资料如指纹等,不得逾越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职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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