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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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T 0008-2000
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 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and card number for bank card 2000-11-10发布 2001-01-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对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有关内容做了规定。 本标准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提出,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本标准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组织制定。 标准起草单位:全国银行卡办公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聂舒、陆书春、李铁成、桂孝生、沈梅 高天翔、阮英、李建峰、纪朝辉、苏国经、钱菲、刘志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 JR/T0008-2000 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and card number for bank card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银行卡的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的规范,其中包括银行卡卡号结构、长度以及发卡行标识代码的长度等内容,不包括发卡行标识代码编码。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使用的各种人民币银行卡。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ISO 7812-1:1997 发卡行标识代码的编号体系 3 定义 3.1银行卡 bank card 由商业银行(含邮政储蓄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 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3.2卡号 card number 标识发卡机构和持卡人信息的号码。它由发卡行标识代码、自 定义位和校验位组成。 注:它等同于磁条信息中所定义的主账号。 3.3发卡行标识代码 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BIN) 标识发卡机构的代码。 4卡号长度及结构 银行卡的卡号长度及结构符合ISO 7812-1有关规定,由13-19位数字表示,具体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9 XXXXX X……X X 发卡行标识代码 自定义位 校验位 5发卡行标识代码 发卡行标识代码标识发卡机构,由6位数字表示,第一位固定为“9”,后5位由BIN注册管理机构分配。 6自定义位 发卡行自定义位,由6-12位数字组成。 7校验位 卡号最后一位数字,根据校验位前的数字计算得到。计算方法见附录A。 8BIN注册管理机构 BIN注册管理机构是负责BIN注册管理的机构。 9BIN注册管理原则 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须向BIN注册机构提出BIN分配申请,申请表格见附录C。 10卡面统一标识信息 如有卡面凸印信息,应有效日期后凸印“CN”,如无凸印,应在此位置印刷“CN”,其字体和字号应与该信息行其它字符一致。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Luhn计算模10“隔位2倍加”校验数的公式
计算步骤如下: 步骤1:从右边第1个数字(低序)开始每隔一位乘以2。 步骤2:把在步骤1中获得的乘积的各位数字与原号码中未乘2的各位数字相加。 步骤3:从邻近的较高的一个以0结尾的数中减去步骤2中所得到的总和[这相当于求这个总和的低位数字(个位数)的“10的补数”]。如果在步骤2得到的总和是以零结尾的数(如30、40等等),则校验数字就是零。 例: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BIN注册程序 B.1 BIN申请: 1.申请BIN的机构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金融机构。 2.申请机构应正式向注册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附录C的要求填写BIN申请表。 3.申请机构提出BIN的申请后,由注册管理机构根据代码资源情况为其分配号码,申请机构不能指定号码。 B.2 BIN审批分配: 1.BIN注册管理机构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做必要的审查。 2.审查通过后,管理机构将在保证BIN唯一性的前提下,为申请机构分配一个或多个号码,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B.3 BIN的收回: 如申请机构在一年内未启用已分配的BIN号码,情况核实后,BIN注册管理机构有权对已分配的BIN予以收回。
附录C (标准的附录) 银行卡BIN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 issuer 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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