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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C支付业务在很多商户无法使用 老伯欲回“3G时代”被法院驳回
图说:林老伯手机升4G后移动NFC支付无法使用 来源:网络
2013年起,移动公司正式推行国际通用标准的移动NFC支付新技术,林老伯在2015年自行到移动公司营业厅,将手机升级到4G后,发现5年前开通的手机支付业务在很多商户均无法使用,遂将移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恢复手机“3G手机支付业务”。普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移动公司不存在过错行为,驳回了林老伯的诉请。
2010年3月,林老伯在移动公司处购买了指定手机,并办理了手机支付业务,签订了相关协议,协议记载可实现在地铁等指定商户刷手机支付使用,方便了林老伯的生活。2015年8月,由于移动公司业务升级,林老伯更换了4G手机卡后,发现4G手机支付功能与原3G手机支付功能完全不同,现有手机无法使用,且3G手机支付业务已被取消,林老伯认为移动公司没履行告知义务。他将移动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移动公司履行2010年的协议,恢复3G“手机支付业务”。
移动公司辩称,林老伯于2010年3月开通手机支付业务,并办理了支持RFID功能的专用SIM卡,用户使用RFID-SIM卡无须更换特定终端。但随着金融移动支付标准的统一,移动公司于2011年开始停止受理更换RFID-SIM卡,并于2013年起正式推行国际通用标准的NFC技术,但原使用RFID-SIM卡的客户仍可正常使用,相应使用范围根据所接受该支付模式的商户确定,如果商户关闭RFID支付通道,移动公司接到商户通知后在网站上予以公告。2015年8月,林老伯至移动公司营业厅申请办理NFC-USIM卡,该卡为NFC支付技术标准下的手机支付专用SIM卡。因此,林老伯签署业务确认单同意补办NFC-USIM卡,即确认知晓使用该SIM卡后相应的手机支付技术标准随之变更,所以不同意林老伯的诉讼请求。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老伯自行前往移动公司营业厅更换了SIM卡,不管是基于升级4G网络的目的,还是仅仅为了更换手机支付功能支付方式,都是自主作出的决定,而在此过程中,移动公司已经以书面方式告知了两种SIM卡所采用的不同的技术标准,还告知了须安装手机钱包客户端才可使用相关功能,所以不存在过错行为。林老伯最初申请的业务为手机支付业务,而非3G手机支付业务,现该业务仍有效,只是业务的技术标准进行了升级,所以林老伯无权要求移动公司主动恢复3G手机支付业务,但若业务规则允许,林老伯可自行向移动公司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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