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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数字对讲机系统设备无线射频技术指标要求》(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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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无函[2007]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局)、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为适应无线对讲机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频谱资源,现发布《数字对讲机设备无线射频技术指标要求》(见附件)(以下简称《技术指标要求》),具体通知如下:
一、《技术指标要求》适用于137.000-167.000MHz、403.000-425.000MHz和915-917MHz频段。
二、以上频段的频率规划和指配权限仍按原文件规定要求执行,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仍按照25KHz信道间隔指配频率。
三、新增加的12.5KHz和6.25KHz信道配置,由获得频率的合法用户在25KHz信道内自行选择使用。原模拟对讲机系统设备合法频率用户,既可继续使用25KHz信道间隔的模拟对讲机系统设备,也可将模拟系统设备升级或更换为2信道12.5KHz或4信道6.25KHz间隔的数字对讲机系统设备。
四、在原模拟合法频率用户过渡为数字对讲机系统设备后,须按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规和规章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审批手续,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需为其更换无线电电台执照。
五、生产和进口的数字对讲机系统设备在投入使用前,须获得信息产业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特此通知。
附件: 《数字对讲机系统设备无线射频技术指标》(试行)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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