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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记忆科技胜诉美国“337调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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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一年半,深圳记忆科技集团(下称“记忆科技”)终于在美国“337调查”案中胜诉了。
昨日,CBN记者从记忆科技337案代理律师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了解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行政法官Judge Essex就最小尺寸封装芯片美国“337调查”案签发初裁,裁决深圳记忆科技不存在专利侵权。
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案代理律师冉瑞雪表示,此次337案是典型的“打群架”,被诉的企业多达18家,涉及到计算机内存芯片的制造厂家、封装厂家,使用芯片的计算机内存制造商以及计算机制造商。而记忆科技只是因为使用了他人提供的涉嫌侵权的芯片,而被卷入此案。除记忆科技胜诉外,其他大部分企业都以和解的方式解决。
2007年12月,美国Tessera公司向美国得州东区地方法院和ITC提出,多家科技公司侵犯其小规格BGA半导体封装产品相关专利,并要求禁止这些侵权产品进口及销售。
去年1月,ITC对包括中国台湾宏碁公司、宏碁美国公司、台湾威刚科技有限公司、威刚科技(美国)有限公司、台湾南亚科技公司、美国南亚科技公司、台湾力晶半导体公司、台湾茂德科技公司、深圳记忆科技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发起“337调查”。根据市场研究公司iSuppli的统计排名,记忆科技内存业务规模位列全球第四。
冉瑞雪透露,美国Tessera最初提出的侵权专利一共有4个,后来因为联合抗辩企业提出专利无效、抗辩不侵权的种种压力,又撤消了一项侵权专利。
“‘打群架’类型的337调查应诉‘取势’尤为重要。”冉瑞雪指出,此次“337调查”案中,应诉的被诉企业全部签署了联合应诉协议,借此大家共享专利无效的信息,共用专家证人等,为企业节省了大量的诉讼费用。
另外,由于应诉企业众多,不同企业在产业链的位置不同,因此,其诉讼策略在“取势”的问题上也有所不同。很多国内企业都是因为使用他人提供的涉嫌侵权的产品而导致被诉。这样的情况在美国的有关法律中被称为涉嫌“间接侵权”,而生产涉嫌侵权产品的厂家则涉嫌“直接侵权”。涉嫌“间接侵权”的厂家,在诉讼中的地位要微妙得多,如何“取势”,成为其克敌制胜、节省费用的第一大法宝。
根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的统计,2008年美国企业对我国一共提起12起“337调查”申请,今年美国企业对我国又提起了4起“337调查”申请。但国内企业积极应诉还是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今年国内企业分别胜诉了覆铜板、无汞碱性电池、非贝类葡萄糖胺生产、制冷剂和内存芯片等5起“337调查”。
附美国“337调查”相关内容:
美国“337调查源自“337条款”,因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后经三次重大修订。现“337条款”明确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若判定违反了“337条款”,ITC将签发排除令(Exclusion Order),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其结果是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337条款”将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分为一般性不公平贸易做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但几乎所有的“337调查”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昨日,CBN记者从记忆科技337案代理律师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了解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行政法官Judge Essex就最小尺寸封装芯片美国“337调查”案签发初裁,裁决深圳记忆科技不存在专利侵权。
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案代理律师冉瑞雪表示,此次337案是典型的“打群架”,被诉的企业多达18家,涉及到计算机内存芯片的制造厂家、封装厂家,使用芯片的计算机内存制造商以及计算机制造商。而记忆科技只是因为使用了他人提供的涉嫌侵权的芯片,而被卷入此案。除记忆科技胜诉外,其他大部分企业都以和解的方式解决。
2007年12月,美国Tessera公司向美国得州东区地方法院和ITC提出,多家科技公司侵犯其小规格BGA半导体封装产品相关专利,并要求禁止这些侵权产品进口及销售。
去年1月,ITC对包括中国台湾宏碁公司、宏碁美国公司、台湾威刚科技有限公司、威刚科技(美国)有限公司、台湾南亚科技公司、美国南亚科技公司、台湾力晶半导体公司、台湾茂德科技公司、深圳记忆科技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发起“337调查”。根据市场研究公司iSuppli的统计排名,记忆科技内存业务规模位列全球第四。
冉瑞雪透露,美国Tessera最初提出的侵权专利一共有4个,后来因为联合抗辩企业提出专利无效、抗辩不侵权的种种压力,又撤消了一项侵权专利。
“‘打群架’类型的337调查应诉‘取势’尤为重要。”冉瑞雪指出,此次“337调查”案中,应诉的被诉企业全部签署了联合应诉协议,借此大家共享专利无效的信息,共用专家证人等,为企业节省了大量的诉讼费用。
另外,由于应诉企业众多,不同企业在产业链的位置不同,因此,其诉讼策略在“取势”的问题上也有所不同。很多国内企业都是因为使用他人提供的涉嫌侵权的产品而导致被诉。这样的情况在美国的有关法律中被称为涉嫌“间接侵权”,而生产涉嫌侵权产品的厂家则涉嫌“直接侵权”。涉嫌“间接侵权”的厂家,在诉讼中的地位要微妙得多,如何“取势”,成为其克敌制胜、节省费用的第一大法宝。
根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的统计,2008年美国企业对我国一共提起12起“337调查”申请,今年美国企业对我国又提起了4起“337调查”申请。但国内企业积极应诉还是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今年国内企业分别胜诉了覆铜板、无汞碱性电池、非贝类葡萄糖胺生产、制冷剂和内存芯片等5起“337调查”。
附美国“337调查”相关内容:
美国“337调查源自“337条款”,因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后经三次重大修订。现“337条款”明确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若判定违反了“337条款”,ITC将签发排除令(Exclusion Order),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其结果是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337条款”将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分为一般性不公平贸易做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但几乎所有的“337调查”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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