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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日新月异,个人隐私应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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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时报》日前刊出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科技与法律(Privacy, Technology, and Law)”的评论文章,对于因科技大幅变革、在美国引发之应受保障的“隐私权”争议做了一番辩论;特别谈到了一个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以GPS监视可疑车辆的案件。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特别保障人民不应被“无理由的搜查与扣押(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的权利;也就是要求执法人员需要有充分的正当理由或是自法院申请的搜索令”。
对于隐私权拥护者来说,美国法院对于GPS追踪案违宪的诠释应该是个好消息;但该片《纽约时报》评论文章的作者指出,如此解释可能会导致法官出现一些“滑坡谬误(slippery slope) ”思考逻辑,反而为将来大规模的隐私权侵犯案件开大门。
当然,这类议题都很主观,“权利”的定义可能会跟着科技一起演变;那是不是有一天,“基本人 权”的概念也将被公然挑战?
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议题,当科技日新月异,你对于个人隐私权保障的问题有何看法?你是否认为警方可被允许向第三方机构收集我们曾释出的个人信息做为办案证据?(例如GPS定位、网络帐号、电子邮件通联记录…等等),欢迎一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