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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垄断案泥潭:张昕竹因违纪被解聘之剖析
"说客"行为是否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此,上海资深知识产权律师汪雪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张昕竹"们的行为有违伦理道德,但并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汪雪指出,作为反垄断委员会的组员应该能够清晰地认识到,发改委的调查对象与其所处机构的利益是存在一定冲突的,应自觉遵循基本的回避原则。委员会成员充当企业的"说客"使得反垄断委员会处于被动,在利益驱使下,谈何做到公平公正?
"缺乏起码的‘回避意识’,说明张昕竹的个人道德操守存在着问题,同时也应引起大家对权威人士话语权的再思考。"汪雪表示,如果学者本身已受聘相关政府咨询机构、或者已接受相关部委的课题委托,再参与该部委职能范畴内的涉企商业活动,是极其不妥的。这是因为,很有可能会导致此类学者将对该领域的话语权和知情权,经由涉企商业活动进行间接利益输送。
以张昕竹为例,身为反垄断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同时还是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以此再进行推导,可以说,其自2008年至今一直担任国内移动通信产品分销商天音控股的独立董事,事实上也是不太合适的。
专家接受委任,即应进行利益"回避",或者站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一边回绝高通的聘请,也可以先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请辞,接受高通的咨询请求。这是一种必要的伦理自觉。否则,就像人们骂少数腐败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一样,人们自然就骂专家吃里扒外了。
张昕竹说,他只是帮外企说了话,"就好比我给死刑犯做了辩护,任何一个案子都有正方和反方,不能连说话的权利都没有吧"。这听起来有些道理,外企站在中国反垄断的被告席上,有权利获得辩护。辩护可以来自代理人,也可以来自第三方学者。但张昕竹不是第三方学者,因为他做了高通的咨询专家,重新陷入一个伦理困境。
既然如此,有人会问,为什么不对这种"说客"行为采取法律措施?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也就是说,张昕竹作为一名受聘于国家机关的专家,只有存在泄密等问题时,才能讨论犯罪问题。
但具体到高通反垄断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咨询专家组只是将张昕竹解聘,有关部门并没有就高通的问题就询于张昕竹,看上去,张昕竹也就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当然,张昕竹一事并非没有重新调查的可能。按照汪雪的说法,只要证明张有泄密的可能,就可以泄密罪入刑。而张昕竹当初就处在机关之内,属于"消息灵通人士",具备泄密的条件。找到这样的证据也许并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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