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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灵通退市涉法律政府部门不能回避
近日,很多媒体都在报道"小灵通"3年内退市的消息。此消息一出,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消费者议论纷纷,各媒体聚焦关注,技术专家和律师各有说法。其实,我们现在看到的也仅仅是有关媒体对此消息的报道,没有看到任何正式的"红头文件"规定。
关于"小灵通"是否技术落后、是否必须要为先进的3G业务让路,这些技术问题,我们不是"业内人士",无法作出正确判断。但"小灵通"退市,不仅有技术问题,更有法律问题。
首先,"小灵通"退市的行政规定或者文件政策等,应当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小灵通"现在的用户人数就有7000多万,"小灵通"的退市涉及7000多万消费者和相关运营商的利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的规定,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凡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公开。这个涉及到7000多万用户和相关运营商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也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难道不应该及时和主动向社会公开吗?
退一步讲,如果关于"小灵通"退市的消息是不真实或者不准确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也有职责站出来说话,澄清消息的真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6条就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时至今日,"小灵通"退市的消息已经传得沸沸扬扬众人皆知了,相关主管部门仍然不开"金口",这是怠于履行职责的表现。
其次,"小灵通"退市的决策应当公开听取大众意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是我们工作的基本规则。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就提出,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也明确规定,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小灵通"退市事项,就是一个涉及社会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当然应当公开听取大家的意见,包括听取"小灵通"用户和相关运营商的意见,只有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才能够作出相应的决策。
最后,"小灵通"用户和相关运营商的利益必须尊重和保护。无论"小灵通"是低端还是高端,是技术落后还是技术不落后,"小灵通"也是政府许可和运营商合法推出的一项产品和服务。"小灵通"用户已经与运营商之间建立了合法商业法律关系,如果有关部门要强行终止这种法律关系,有三点法律要求是不能违背和忽视的:一是终止他人之间的商业产品和服务关系,必须要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不仅仅是技术依据,因为这已经涉及他人的法律权利;二是要经过合法的程序才能强行终止他人之间已经建立起来的商业产品和服务的法律关系,即便是理由的正当性也不能代替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三是终止他人之间的商业产品和服务关系,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以弥补其损失。没有合理的补偿,不能剥夺他人权益。这些问题,都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小灵通"退市决策时,必须一并决策的内容。
作者:杨小军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