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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硕士状告运营商二审败诉 当庭表示停用手机号
孙月与运营商之间签订了入网协议,协议中明确付款方式为"预付费"。顾名思义,应当先由手机用户保证预付话费的月初余额足以缴付当月的基本功能费,再由运营商提供通信服务。二审法院据此认为,孙月使用的为26元套餐,则运营商在3月初对其账户进行扣款,只要金额不超过26元即符合《入网服务协议》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并无不当。
判决依据
月初手机余额不够支付套餐费,交大女硕士孙月的手机被停机。为此,孙月将手机运营商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已经扣除的18.85元,放弃7.15元债权、赔礼道歉并承担交通费等20元。
一审法院认为孙月诉讼无理,判其败诉,孙月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运营商书面承诺愿意通过现金方式补偿孙月18.85元及其就本案所支出的交通费、复印费等20元;放弃对孙月7.15元的债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孙月则当庭表示,不愿意再使用该手机号码。
近日,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但对运营商书面承诺给予孙月的补偿予以准许。
女硕士不服一审上诉
今年1月17日,孙月在东川路某手机运营商的营业厅办理了手机号入网服务,并办理"套餐(校园版)"业务,该业务每月费用为26元。
2010年3月1日20时37分,上述手机账户中的余额为18.85元。3月2日17时04分,该号码账户中的余额显示为-7.15元;同时,该号码被停机,不能使用任何通话、短信和数据流量等业务。运营商网上营业厅的相关页面显示"截至2010年3月2日,您当月已产生的话费(含本月月租功能费):人民币 27.60元" 。
孙月认为,既然账户余额显示为负数,则表示运营商对孙月享有债权。因此,自己实际已经支付了当月26元的套餐费用(其中18.85元已从自己账户中扣除,其中7.15元为对运营商承担的债务),理应享受相应的通信服务。然而,运营商却将手机停机。
运营商则认为,孙月是预付费用户而非注册账单用户,所以当发生手机账户内预存费用少于其所选择套餐基本月租费又未及时充值的情况下,系统才会将用户手机停机。(详见东方早报2010年9月14日A9《女硕士手机被停状告运营商》)
法院审理后认为,运营商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判决孙月败诉。孙月不服提起上诉。
当庭表示不愿再用此号
二审庭审中,运营商书面承诺愿意通过现金方式补偿孙月18.85元及其就本案所支出的交通费、复印费等20元;放弃对孙月7.15元的债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孙月则当庭表示,不愿意再使用该手机号码。
二审法院认为,孙月与运营商之间签订了入网协议,协议中明确付款方式为"预付费"。顾名思义,应当先由手机用户保证预付话费的月初余额足以缴付当月的基本功能费,再由运营商提供通信服务。据此,法院认为,孙月使用的为26元套餐,则运营商在3月初对其账户进行扣款,只要金额不超过26元即符合《入网服务协议》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并无不当。
对于二审中运营商书面承诺的内容,法院审理后认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作者:李燕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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