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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顶盒多事之夏:如果爱,请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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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挟互联网思维在传统电视市场攻城略地的智能电视机顶盒终于遭遇多事之夏。随着广电部门以组合套路打出一连串雷霆万钧的监控重拳,机顶盒突然陷入何去何从的困境。广电部门最近一记重拳是约谈七大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要求所有机构严格执行原广电总局第181号文的规定,立即下线境外剧、报备互联网电视终端及EPG、停止与违规企业的合作。虽然没有官方信息明确哪家公司是违规企业,但已经受监管利空而股价不振的乐视被这一记整顿拳打得连续跌停,不得不发布澄清并牵手中宣部以提振市场信心。

理论上,广电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管空间无限

据说男人最打动女人的只有一个字,买。广电监管的终极攻略也只有一个字,关。一只静静趴在电视机顶的小盒子不断上头条,让人怀疑是否继承潘多拉盒子的基因。智能电视机顶盒在传统电视机和互联网之间跨界,对机顶盒的监管规定也相应复杂。横扫四方、诸神避退的监管杀手锏第181号文,是2011年原广电总局办公厅颁发的全名为广办发网字181号《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的部门规章。广电部门制定规章属于授权立法,第181号文内容只有在广电部门的法定权限内才有法律效力。在网络监管中享有九阴真经地位的第181号本身是否合法及其曲折的前世今生,待步步分析。

所谓互联网电视机和智能机顶盒都属于OTTTV,在互联网信号转送技术上没有本质区别,IPTV和互联网电视与智能机顶盒的实质区别也只在通过互联网还是电信专网。以上终端都可以用视频网站节目作为内容来源。181号文前世至少可追溯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这部国务院在2000年颁布的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广电部门规定的181号文,其第七条明确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地方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务院同年颁布的《电信条例》第三条也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而根据第二条第2款规定,"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可以看出,广电部门和电信部门对互联网都有监管权力,两个部门在互联网监管上存在一定职能重叠。不过这不能证明广电部门监管互联网就离不开电信部门。原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2007年联合颁布的第 56 号令《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广电部门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条规定广电部门负责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电信部门虽然也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但监管职责限于电信职责,所以一般情况下并不涉及内容监管。广电部门监管互联网内容最强力的杀器是国务院制定的各部委职责三定方针。依据国发〔2013〕14号文(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机构职责包括监管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以及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

根据以上部门联合发文和国务院规定,广电部门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管权力有无限想象空间。

事实上传奇式的181号文也不是广电部门对监管的第一次发文,甚至基本只是对已有规定的重复。除和原信息产业部在2007年共同颁布的第 56 号令外,原广电总局还在2010年同时推出《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管理规范》和《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管理规范》。181号文提到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牌照和"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牌照,包括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与互联网电视机客户端唯一绑定,以及互联网电视机统一编号等规定都已经在这两个规范中加以规定。另一个被谈论不多的事实是广电部门在2011年前长期不认可智能机顶盒产品,比181号文更早3个月颁布的《关于严禁通过通过互联网经机顶盒向电视机终端提供试听节目服务的通知》就相当严厉,如果不是181号文实际取消了这个通知的效力,所有智能机顶盒现在还是违法产品。181号文虽然属于有权立法,但181号文的内容有不小的问题,实施效果必然存疑。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广电监管的对象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而没有任何载体的限制,理论上所有产品和服务商对广电而言都是无码存在的。不论是机顶盒还是互联网电视,即使是上网的电脑、手机也在广电射程之内。

这里面存在很大问题。

1、缺乏定义

第一个问题是定义不清、规定不明。181号文第二条"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管理要求"规定,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对播放的节目内容具有电视播出版权。既然是版权就应该有版权法依据,然而版权法(著作权法)只规定了以单向对公众传播为特点的广播权和以双向互动方式对公众传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完全找不到电视播出版权的出处。传统电视台使用的广播权和网站使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有实质区别的两项权利,一个节目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通常也都是分别许可给不同的使用人。那么,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为满足181号文的要求到底应该取得哪项权利?

除非有无争议的理解,否则立法必须对概念进行明确定义。国务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就是很好的例子。但不论是181号文还是广电更早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管理规范》和《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管理规范》,都只规定了一系列概念却没有给出定义。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集成机构、集成运营服务、内容服务,这些核心概念都缺乏必要的解释,当然会影响规定的实施效果。

181号文提到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算由节目集成和播出系统、EPG管理系统、客户端管理系统、计费系统、DRM数字版权保护系统等主要功能系统完整组成,勉强算从侧面介绍了这个概念。不过这种更像质量标准的含糊说法又带来新的问题,如果没有计费系统和DRM数字版权保护系统还算集成平台么?互联网电视完全有可能采用免费加广告的商业模式,而DRM则是可以由内容提供方嵌入的。这些问题要让广电部门来给答复。

2、重复行政审批

不论采用DLNA 、Miracast还是Airplay,智能机顶盒和互联网电视一体机向显示终端转送互联网信号的行为并不是独立的,而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所规定的视频网站所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一部分。广电部门既按国务院规定发放"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又自行规定"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和"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两项牌照,尤其是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牌照的设置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明显重复。同一项资质两次审批且对已经依法申请和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企业以无证名义进行处罚,广电的立法本身就存在违反立法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自相矛盾

《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第四十二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181号文规定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不能与设立在公共互联网上的网站进行相互链接、不能将公共互联网上的内容直接提供给用户,并规定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只能接入到总局批准设立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上、不能接入非法集成平台,内容服务平台不能与设立在公共互联网上的网站进行相互链接。国务院制定的《电信条例》法律效力高于部门立法,181号文和《电信条例》抵触的部分无效。互联网电视不能连接网站的规定恐怕会让未来的学者摇头。

让娱乐回归娱乐

广电部门对互联网电视和机顶盒的严格管控,很大程度是把网络内容监管提高到政治高层所致。有报道称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领导最近在约谈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时明确将互联网电视管理上升到了国家根本利益的高度,并再次强调绿色、安全、环保是未来互联网电视发展的高压线。

政治是重要的,不过把互联网电视泛政治化不免偏颇。视频网站一直以来就受以广电部门为主的多部门共同监管,节目的政治风险直接决定能不能保住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仅仅因为网站的内容在电视机上播出并无必要加一道监管,除非承认广电部门对网站监管存在漏洞。

作为受众,我觉得网络视频挺安全。这也许和个人觉悟一般有关,但能接入互联网电视和智能机顶盒的视频网站已经有严格的自我审查和政府监管,不需要过度担心安全。没有新闻牌照的视频媒体说到底只是娱乐工具,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工具。181号文也提到保障国家文化安全意识,这和一直以来把娱乐和宣传捆绑、过度强调媒体的舆论阵地功能有关。娱乐不是政治战场,美利坚最火的政治剧《纸牌屋》看来看去居然都是人家抖家丑,真可以说自我批评不怕辣,互相批评辣不怕,倒是没见过哪个角色自称要代表美洲云云。至于181号文所提到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娱乐节目也未必能套用。比如节目嘉宾一个说房价要涨一个说房价要跌,两种声音导向不同怎么办?选秀导师意见不统一要吵架怎么办?相亲节目男嘉宾看上女嘉宾而女嘉宾又不愿意怎么办?最好的办法是随他们去吧。

娱乐就是娱乐也仅仅是娱乐,不必一看到屏幕就想到意识形态。今年4月各视频网站重金引进的热门美剧如《生活大爆炸》、《权力的游戏》等纷纷被停播。监管部门向媒体解释美剧下线是为了保护版权,就在视频网站只敢压低声音否认有版权风险时央视却放心地翻译和开播。同样的剧集在不同屏幕上(或者说不同背景下)受到不同对待,这样的区别待遇就更不好解释了。

如果爱,请放手

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在大力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影视是文化产业盈利能力最强、影响力最大的一环,影视传播的规模和能力直接影响影视行业乃至整个文化产业的发达。需要讨论不的是要不要对互联网电视进行监管,而是通过什么样的监管手段促使视频行业和影视文化业良性发展。

技术迅猛发展对互联网电视监管的倒逼,是监管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不得不说广电部门主观分割互联网和电视终端联接的监管政策严重滞后于技术现实。确切地说电视和电脑的差距不在技术和功能而在于成本,或商业可行性。传统电视的功能电脑都可以实现,而互联网电视和电脑的差距很快就会只剩要不要配键盘鼠标了。几年以后当我们只知道互联网终端而分不清电视和电脑,所谓互联网电视监管政策何去何从?正巧看到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李易猜测聪明的商家会推出50寸甚至70寸可挂客厅的"平板电脑",这一幕穿越镜头的确让人啼笑皆非。但可以说的是,用传统手段把互联网完全监管起来已经是科幻情节。

即使不考虑未来,当下对互联网电视的监管情况也不容乐观。物联网的发展使微波炉、洗衣机都在联网化,又何况电视。

ConnectedLife调查显示,全球平均每人拥有四台数字终端,多屏时代下传统电视更遭冷遇。

据说26%的香港人晚饭后会打开数字终端,打开电视的只有14%。互联网思维是一个有些被用滥倾向的大词,不过对广电部门来说的确是该多一些互联网思维的时候了。在互联网改造一切的当口,不主动拥抱变革就只能等待淘汰。

文化产业是以人的创意而不是资本集中为基础的,对文化产业的推动不能只靠财税刺激,而要大胆放宽搞活。解放创造力要先解放思想,创造力作为一项关键性的软实力,其持续增长不是可以用钱换来的。创造力的增长有内在规律,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本身的发展都需要宽松的政策,减少政府直接干预。韩国政府废除影片事先审查制代之以可即时在线完成的分级申请制,就被公认为是引发韩国电影腾飞的契机。无论对创作还是传播,过严的管理制度都可能不利文化产业的发展。台湾就有家长和教师团体投诉并要求禁播《机器猫》(港台名《哆啦A梦》),据说他们认为大雄、康夫和机器猫是校园帮派的翻版!常见的色情作品审核标准也大多不可靠,黄色更多是见仁见智的主观判断,色盲眼里连青菜都是黄的。

中国走过了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成功道路,开放是和改革并重的。阿里巴巴的财富咒语是芝麻开门,互联网用户不希望看到网络监管就只留一招关门。借用李克强总理刚刚和企业家代表做的一段非常有意义的对话结尾。

董明珠:"总理,我们不要国家产业政策扶持,企业自己竞争就能做好";

刘永行:"我们不需要政府补贴,我们就希望公平";

李克强:"中国人既勤劳,又富有智慧,怎么把勤劳和智慧的潜力都释放出来?政府必须要给企业松绑,要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政府要把该做的做起来,把该放的放掉,让市场充分竞争、公平竞争。"

作者:林华   来源:虎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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