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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平台内容版权惹争议
知识产权领域人士认为,类似由网站提供的服务条款,由于是由网站一方事先拟定,不存在双方事先的沟通协商,因此从性质上就是“格式合同”。根据“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一旦发现其中的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就可以被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认为,“即使一些网站有意将用户生成的内容归为已有,从法律讲,也是不可能成立的。”
据了解,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将知识产权划分为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强调“权利与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包括作者在作品上署名,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柏立团解释说:“这就表明,只要是作者原创的具有独创性、有知识价值的内容一旦发表就被认定是自动取得著作权。”因此, 格式条款对此作出的相关约束都是站不住脚的,“网站可以声明自己获得用户生成内容的免费授权,但无法要求获得排他的知识产权。”
事实上,之所以会有类似“知识产权的界定”或者是“永久性授权”的争议条款,很多都被认为是网站们出于自我保护的角度来制定。柏立团表示,“有些知识产权的声明,无非是想从心理上起到威慑作用,要求用户不要在其他地方再登了,保护我独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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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平台作者漠视版权归属
即便是粉丝已经过万的公众账号的作者,对于自己在平台上发布的内容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也很少关注。微信公众账号作者龚文祥对记者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在条款中有知识产权这一款内容,“一般申请账号时,会有一大堆的条款,我们看都不看的,就过了。”而公众账号“美剧英语每日一句”的作者吴彧表示,在意也没用,“不少网站的条款中都会有这条,但是我实在没精力去研究。”
事实上,大部分作者对于类似网站有关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很少主动去关注,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制意识,另一方面,他们认为不太可能用微信、微博上发布的内容出书,因此没有必要关注。
吴翰清却认为, 出不出书是我的事,能不能出又是另外一回事。“如果因为一些条款的限制,让这样的可能打上问号,我觉得很不能理解”。虽然,他认为腾讯不太会用这个条款来坑人,但是他担心不把条款解释清楚,以后如果想把写的东西整理出书,可能就会有问题,“因为版权是在腾讯那里,如果腾讯要较真的话这事情就很麻烦了。”
(责任编辑:陈轻文)